轉載自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  消費新聞

有薦證 不處罰? 公平法到底有沒有用!? 發佈日期: 2010.06.30
line

唐林:之前差不多56公斤….自從跟了小鐘哥推薦之後,我現在49公斤…我是早上五顆,晚上五顆…睡前再五顆。


小鐘:你知道我為什麼能這麼快瘦下來嗎?…因為我比較沒有時間運動,又常常吃宵夜,…吃了山苦瓜之後..很快就達到瘦身效果。曾雅蘭:懷孕之前45公斤,我現在比不懷孕之前更瘦,我不喜歡運動,所以我靠山苦瓜….


素人說:纖Q幫我切油、切澱粉,吃了纖Q讓我非常有飽足感,幾個月下來…..肚子小蠻多的,便秘問題也解決了,小腹明顯瘦了….。主持人說:康氏硯碇賣得很好,連瓜哥都在吃…。


☆☆☆ ☆☆☆ ☆☆☆


消基會於日前針對電視購物頻道進行廣告不實調查,結果發現抽錄的15則食品、化妝品廣告,竟100%的有廣告不實及誇大狀況,在抽查的同時發現,廣告中多有藝人薦證、素人薦證…甚至還打出立委團購500箱的見證,顯示出名人見證的狀況相當普遍,對此,消基會就抽錄的不實廣告再進行薦證狀況調查,結果發現8成以上的業者使用「薦證」方式作為行銷手法!


為瞭解消費者透過網路活動,是否會受到「證言」式的促銷影響,消基會亦再針對知名部落格進行抽查檢視,視其是否有為單一商品進行薦證,結果發現10位知名部落客均曾為單一品項(食品、業者)進行推薦,而其中80%的部落客在文中均載明品項為業者所提供試用;這樣的推薦手法,若沒有據實告知是受業者委託推薦,還是體驗分享,顯然對消費者可能形成誤導!


調查項目


《電視購物廣告》


編號1號「CH60東森購物-90603378 台灣御用鹿茸狂銷人氣組」、編號2號「CH49富邦MOMO購物-679416 Life Plus嚴選花蓮山苦瓜健康窈窕錠」、編號3號「CH49富邦MOMO購物-612800黃馬琍老師-金沛兒女王蜂子青春素(潘迎紫年輕光采秘方)」、編號4號「CH35東森購物-603627康氏黃金蜆金鋼錠super組」、編號5號「CH60東森購物-576101台糖蠔蜆錠活力爆發再現組」、編號6號「CH60東森購物-90582250諾得清體素年終歡慶回饋組」、編號7號「CH59Viva購物-215485葡萄王樟芝王(甘苦不在)特惠組」、編號8號「CH60東森購物-90585903固立優關健時刻優惠組」、編號9號「CH35東森購物-586736 三多有酵享受窈窕人氣組」、編號10號「(基)CH35 U-LIFE購物-105095 BIOCON藍藻清體破盤組-加」、編號11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1069纖Q達人明星組」、編號12號「CH60東森購物-611611 CATHYCAT白金級礦采美妝組」、編號13號「CH35東森購物-565898 Revlis全身呵護水漾美肌玫瑰組」、編號14號「CH80東森購物-599443南極冰河allin one回齡霜」、編號15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5287Eris激活在胜秒殺組」。


《知名部落格》


編號16號「女王」、編號17號「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」、編號18號「艾瑪。隨處走走」、編號19號「魔鬼甄與天使嘉」、編號20號「西喜」、編號21號「Camay‧樂活誌」、編號22號「奶茶大小事」、編號23號「天使的咖啡屋」、編號24號「Wisely 的 拍拍照.寫寫字」、編號25號「輔大猴」。


調查結果


一、15件電視購物廣告中13件使用「薦證」作為宣傳手法(佔87%)


分別有:(1)7件有使用明星薦證(佔13件的54%) 13件使用「薦證」作為宣傳的廣告中,有7件以明星代言方式呈現,分別為:編號2號「CH49富邦MOMO購物-679416 Life Plus嚴選花蓮山苦瓜健康窈窕錠-唐林、小鐘、曾雅蘭」、編號3號「CH49富邦MOMO購物-612800黃馬琍老師-金沛兒女王蜂子青春素(潘迎紫年輕光采秘方)-潘迎紫、前主播吳中純」、編號5號「CH60東森購物-576101台糖蠔蜆錠活力爆發再現組-羅時豐、方駿」、編號11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1069纖Q達人明星組-陸明君、Ruby、立委」、編號13號「CH35東森購物-565898 Revlis全身呵護水漾美肌玫瑰組-Lulu老師」、編號14號「CH80東森購物-599443南極冰河allin one回齡霜-羅霈穎」、編號15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5287Eris激活在胜秒殺組-寶媽」。


(2)有9件使用素人薦證(佔13件的69%) 13件使用「薦證」作為宣傳的廣告中,有9件以素人見證方式呈現,分別為:編號2號「CH49富邦MOMO購物-679416 Life Plus嚴選花蓮山苦瓜健康窈窕錠」、編號3號「CH49富邦MOMO購物-612800黃馬琍老師-金沛兒女王蜂子青春素(潘迎紫年輕光采秘方)」、編號8號「CH60東森購物-90585903固立優關健時刻優惠組」、編號9號「CH35東森購物-586736 三多有酵享受窈窕人氣組」、編號10號「(基)CH35 U-LIFE購物-105095 BIOCON藍藻清體破盤組-加」、編號11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1069纖Q達人明星組-陸明君、Ruby」、編號13號「CH35東森購物-565898 Revlis全身呵護水漾美肌玫瑰組」、編號14號「CH80東森購物-599443南極冰河allin one回齡霜」、編號15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5287Eris激活在胜秒殺組」。


(3)有3件廣告找來疑似醫護人員或醫護人員之家屬現身說法。(佔13件的23%) 13件使用「薦證」作為宣傳的廣告中,有3件廣告找來疑似醫護人員或醫護人員家屬現身說法。分別為:編號7號「CH59Viva購物-215485葡萄王樟芝王(甘苦不在)特惠組-穿著似醫療專業人士之代表」、編號10號「(基)CH35 U-LIFE購物-105095 BIOCON藍藻清體破盤組-加-介紹為小護士」、編號11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1069纖Q達人明星組-介紹為醫師娘」。


(4)有3件廣告主持人提及名人推薦,但看不出是否真為此名人代言!(佔13件的23%) 13件使用「薦證」作為宣傳的廣告中,有3件廣告主持人提及名人推薦,但看不出此名人是否真用過,是否有薦證意思,分別為:編號4號「CH35東森購物-603627康氏黃金蜆金鋼錠super組-主持人提及胡瓜也在用」、編號12號「CH60東森購物-611611 CATHYCAT白金級礦采美妝組-韓國明星、古小偉、阿KEN老師」、編號13號「CH35東森購物-565898 Revlis全身呵護水漾美肌玫瑰組-牛爾」。


二、10位部落客均曾撰寫單一品項的推薦文(100%)此次調查主要是以部落客是否有針對食品、用品…等單一品項或店家進行推薦。(與業者共同發起的活動宣導文章不在調查範圍),調查結果發現,每一個部落客均曾對某一項商品或店家進行推薦。


三、8位部落客有告知為廠商試用文或約稿文(80%)


調查結果發現,雖然100%的部落客均曾針對某一項商品或店家進行推薦或撰寫試用心得,而其中的80%有特別將廠商提供試用的訊息或廠商邀稿的訊息讓讀者知道。分別為:編號16號「女王」-將此類型文章收錄於「女王的邀稿」分類、編號17號「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」-將此類型文章收錄於「廠商合作文章」分類、編號18號「艾瑪。隨處走走」-於文章中表示商品為廠商提供試用、編號19號「魔鬼甄與天使嘉」-將此類型文章前加註《試吃心得》、編號21號「Camay‧樂活誌」-將此類型文章收錄於「試吃、試用分享」分類,並於文中表示收到廠商寄來試用之商品、編號22號「奶茶大小事」-將此類型文章收錄於「廣告區」分類,另於非試用文章中有表示非行銷文、編號23號「天使的咖啡屋」-於文章中表示商品為廠商提供試用、編號24號「Wisely 的 拍拍照.寫寫字」將此類型文章收錄於「廠商邀約」分類。


而另外20%的部落客雖然曾對某一項商品或店家進行推薦或撰寫試用心得,但編號20號「西喜」-於部落格明顯處表示拒絕廠商試用文、編號25號「輔大猴」所推薦或撰寫的心得,均為自身前往餐廳、地點的體驗文章;其餘與廠商相關的多為推廣活動亦有特別說明。


主管機關及業者


過去消基會就曾經為了產品廣告代言人之真實性提出質疑,到底代言人是真正使用產品後有效,還是收了業者的廣告費用才進行薦證!?


一、薦證違法,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~2500萬元罰鍰,並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!日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,並於99年6月10日完成「公平交易法」之修法,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,「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仍為薦證者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

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,指廣告主以外,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。」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: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,得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;逾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,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」而公平會開罰代言人的首例為開罰2007年溫翠蘋,由於其代言竹炭內衣宣稱「燃燒代謝脂肪」、「排除體內積存的宿便毒素」等,但也僅開罰八萬元,顯然過低,而另外在今年5月,公平法薦證相關修法未通過前,台北縣衛生局就率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「方季惟」,由於方季惟代言的酵素減肥食品,不但宣稱療效,還特意使人相信廣告內容,台北縣衛生局將她和廠商都依食品衛生管理法,罰4萬元。消基會認為,要有效壓抑不實、誇張廣告的歪風,主管機關應以薦證者依法裁罰,如此,方能讓薦證者實事求是的面對商品品質的真實面貌,不致做違法或不實薦證!


二、部落客推薦,即為「薦證式廣告」!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在去(2009)年修正「廣告推薦與鑒定使 用管理指南」(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) ,其中規定,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,就視為產品宣傳,就必需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,若未依法揭露,最高可罰1.1萬美金!反觀台灣,部落客替廠商撰寫推薦的狀況亦層出不窮,有時部落客收取現金報酬,有時又是取用廠商提供試用品,再撰寫試用文,無論他們之間是如何的「合作」,消費者並非全然知情。消基會認為,部落客撰寫試用文風氣日盛,衍然成為另類廣告天地,因此,運用文字撰寫試用心得,若自廣告主收取報酬或好處,亦應視為「薦證式廣告」,應依法規範,以免產生誤導或傷害消費者的情形!三、徵求試用文的業者,就錄取試用文提供報酬,視同薦證,負薦證人責任!此外,常有業者進行試用文的徵選活動,以炒熱市場,消基會發現,以編號11號「(基)CH48 U-LIFE購物-101069纖Q達人明星組」為例,其在今年3月就徵求50萬獎金試用文,其中要求參賽者必需在評審期間(為期半個月)將試用文置頂(即置於部落格第一篇文章),還要求試用文中放置廣告連結,更誇張的是評分標準25%要求「看完以後就有非買不可的感覺」,25%要求「讓自己煥然一新,美麗動人」….等!


消基會不得不質疑業者到底是要消費者提供試用心得,還是提供「符合業者需求」的試用心得!?因此,消基會要求,當業者提供試用品希望消費者撰寫試用文時,若就錄取試用文提供報酬,應視同薦證,負薦證人責任!


消基會呼籲


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,應以商品成分與實際需求作為購買評估,而非單一相信名人見證、素人見證;以電視購物之彩妝保養品來說,均提供試吃、試用,應先試了之後,就自身感受再決定是否購買,若不適合應勇於退貨!消基會再次強調,要壓抑不實、誇張廣告的歪風,主管機關應對薦證者依法加強稽查並裁罰,才能避免薦證者為了賺取利益作違法或不實薦證,同時,薦證人亦應注意薦證內容,對一般食品及一般化粧品均不得宣稱療效誤導消費者,並應先了解商品本身且切身試用後再進行推薦,以免觸法!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咖啡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